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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

  (一)政策内容

  按照现行“在总所所在城市不设分所、在同一城市不设两家或两家以上分所”的行业管理惯例,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支持试点,财政部已于2020年12月印发《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支持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先行试点,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家分所,允许其使用含“北京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标准用名为XX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或北京XX会计师事务所自贸试验区分所。

  (二)办理须知

  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分所,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依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实施暂行办法》(京财会〔2020〕90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的,该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要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对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该书面承诺应由首席合伙人签字确认,并由审批机关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予以公示。

  总所设立登记在北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应由总所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已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负责人由总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可授权北京分所负责人行使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管理职责。总所设立登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会计师事务所,且在本《通知》施行之前尚未在北京市设立分所的,如其申请设立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不再接受其设立北京分所的申请。

  (三)典型案例

  2021年3月30日,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通过行政许可审批,成为《财政部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分所并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21号)发布后的第一家北京自贸试验区分所,也是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制实施后成立的第二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在北京,是国际会计师网络AGN和GGI的加盟事务所,该所自贸试验区分所位于北京自贸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大兴组团。

  (四)咨询方式

  主责部门:经开区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788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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